近日,《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》出台。该《办法》适用于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(其中规模养殖场是指生猪存栏200头以上,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)。市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表示,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过去一直没有统一的实施标准,有了这个标准,今后指导养殖场进行污染治理目标就更明确了。
据了解,我市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求全部关停,限养区和宜养区内保留下来的养殖场要进行污染治理。养殖场必须按照“两分离”(雨污分离、干湿分离)、“三配套”(粪便、沼气和污水处理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,并正常运行)的基本设施配备要求,通过肥水还田、生产沼气、制造有机肥料等途径,对畜禽粪污进行综合利用,且保证去向可靠;畜禽粪污还田用作农作物肥料的,须经无害化处理;须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、园地、林地等消纳地,具体消纳配置参数须根据各地耕(林)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确定。
种植业消纳基地要配套建设或购置田间储存池、沼液运输车、输送管道、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,田间储存池的总容积,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***大间隔时间内养殖场排放沼液(含粪肥)的总量(***大间隔时间由各地依据当地情况确定),必须满足耕(林)地消纳需求并运行正常;不能自行消纳的,粪肥处理利用涉及养殖、种植不同主体或其他加工服务组织进行委托综合利用的(如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、沼液配送服务等),必须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,明确双方职责。
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方面,要配套有效的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施,设置标准的废水排放口,设置检查井。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照相关规定要设置在线监测设施。在养殖废气、其他固体废料处置方面,《办法》规定要妥善处理利用沼气,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,养殖场应当建立控制恶臭的相关制度与措施,及时处理病死畜禽尸体。
规模养殖场的整治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各县(市、区)组织实施,要细化验收方案,严格把关,确保整治质量。验收不能通过的,限期整改。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整治无望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。
来源:金华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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